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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费梦尹、欧阳凤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梦尹,欧阳凤云,费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费梦尹,女,2001年3月20日出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凤云,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费小金,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费小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费小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小金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