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费梦尹、欧阳凤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梦尹,欧阳凤云,费小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费梦尹,女,2001年3月20日出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凤云,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费小金,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彭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费小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费小金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费小金银行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