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立君与陶状、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君,陶状,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856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君,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陶状,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张军,男,1971年0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多个查封且在海州法院评估、拍卖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