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对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方对五,谢亚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李爱民,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天寿,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方对五,男,1989年5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谢亚慧,女,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方对五、谢亚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对五、谢亚慧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对五、谢亚慧的银行存款2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