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窦彦旗与邓长海、张泽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彦旗,邓长海,张泽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614号原告:窦彦旗,男,汉族,1989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长海,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张泽星,男,汉族,1992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委托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彦旗诉邓长海、张泽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彦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彦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万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