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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宗玉贵、王德珍等与荣成市埠柳镇西张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玉贵,王德珍,荣成市埠柳镇西张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615号原告:宗玉贵,男,193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原告:王德珍,女,193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两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科,荣成好运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成市埠柳镇西张格村村民委员会,住荣成市埠柳镇西张格村。原告宗玉贵、王德珍与被告荣成市埠柳镇西张格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宗玉贵、王德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玉贵、王德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宗玉贵、王德珍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伟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