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邵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邵磊,杜红,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70211730626638T,住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号国际贸易中心A座2108室。委托代理人:王本刚,男,1974年10月11日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邵磊,男,1983年3月25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杜红,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杜伟,男,1984年4月28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磊、杜红、杜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