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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邵磊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邵磊,杜红,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70211730626638T,住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号国际贸易中心A座2108室。委托代理人:王本刚,男,1974年10月11日生,住黄岛区。被执行人:邵磊,男,1983年3月25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杜红,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杜伟,男,1984年4月28日生,住山东省沂南县。申请执行人青岛协同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磊、杜红、杜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