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吴明、陈久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陈久旺,游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明,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陈久旺,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游小华,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724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吴明与陈久旺、游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陈久旺、游小华在银行无存款;车辆、工商均无登记记录;游小华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陈久旺名下的房产已被本案查封,目前暂未能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凯峰审 判 员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