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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学龙与乔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龙,乔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学龙,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被执行人:乔爱莲,女,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乡宁县昌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龙与被执行人乔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乔爱莲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爱莲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学龙67262.5元。但被执行人乔爱莲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乔爱莲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本院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乔爱莲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乔爱莲的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赵学龙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乔爱莲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学龙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乔爱莲继续清偿,待被执行人乔爱莲有能力履行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赵学龙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喜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