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催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7)苏0402民催25号申请人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1号宝能科技园9栋C座5楼。法定代表人DelinLi,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慧,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30106947、票面金额21920.5元、出票人江苏格林保尔光伏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2月7日、收款人为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起,深圳市首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