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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6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692号之二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刘老屋组。经营者刘树林,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1102房。法定代表人冯喜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湖南金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02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1072元,由原告长沙县黄兴镇青云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依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