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双华与祝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华,祝来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489号原告:周双华,男,1976年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祝来者,男,1985年生,住元江县。原告周双华与被告祝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双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双华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及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由原告周双华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罗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