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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8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双华与祝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华,祝来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8民初489号原告:周双华,男,1976年生,住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云南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祝来者,男,1985年生,住元江县。原告周双华与被告祝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周双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双华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及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计858元,由原告周双华负担。审判员  吴世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罗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