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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静雅、王建辉诉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雅,王建辉,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903号原告:胡静雅,女,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王建辉,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阜阳市中南大道中南现代城三号楼5F。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966号5F。法定代表人:孟凡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静雅、王建辉诉安徽省阜阳市中南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静雅、王建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静雅、王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静雅、王建辉负担。审判员 谢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