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监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道军与王兆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道军,王兆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监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道军,男,1976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滨海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兆洋,男,1955年4月12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徐道军因与被申请人王兆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2民初5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道军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申请人王兆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徐道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道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兆黎审 判 员 郁光华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薛文婕书 记 员 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