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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园园与张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园园,张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119号原告:赵园园,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健,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经昌(系原告之父),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聪,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园园与被告张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当事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园园及其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健和赵经昌、被告张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园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琪鑫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3.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30日育有一子张琪鑫。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时常对原告恶语相加、进行推搡。自2013年被告一直在外打工,每年回来很少,回来也很少与原告沟通,常出去喝酒,酒后无德。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诉。张聪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前彼此了解,婚后感情很好,被告无酗酒行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双方证据情况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30日育有一子张琪鑫。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育有一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对此双方均应珍惜。虽然婚后两人因工作关系聚少离多,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双方加强沟通得以解决。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恶语相加、进行推搡、有酗酒行为,致使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婚姻不是儿戏,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夫妻应当真诚沟通,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的问题,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彼此,从而促进家庭幸福和睦,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现原告要求离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园园与被告张聪离婚。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聪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