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路.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朋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文雪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汽车从平度市明村镇孙东村行驶至荣潍高速平度明村收费站欲上高速时,被正在执勤的青岛市公安局潍莱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应缓刑。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