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志坤与彭召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坤,彭召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703号原告:杨志坤,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新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召伟,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杨志坤与被告彭召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忠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