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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汤玉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玉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玉静,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乐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韦海铭,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花,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奥园康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汤玉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6)粤019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其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情形,并同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玉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