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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第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海玉与马天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玉,马天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第1117-1号申请人张海玉,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马天池,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张海玉与被执行人马天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610号公证书,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吉松执证字第1673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柒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海玉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950元由申请人张海玉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610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