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8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与北京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北京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8551号原告: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经营场所永嘉县江北街道。经营者:王新武,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晓,男,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员工。被告:北京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刘全清,总经理。原告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诉被告北京森迪博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未按时出庭应诉,故本案按原告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永嘉县江北富茂化工原料经营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