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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杰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杰讯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催1号申请人:山东杰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当博市高新区万杰路131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28405132L。法定代表人:王学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萍,女,该公司职工。申请人山东杰讯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山东杰讯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033980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付款行系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出票人为东至县怡翔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暨市桥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人山东杰讯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山东杰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田周健审判员 慈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霂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