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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长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55号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44662533P。法定代表人:王晓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系原告职工。被告:刘长林,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