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明凯与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凯,程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凯,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程序,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张明凯支付款项799,62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8元,但被执行人程序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程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3,628元及相关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颢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