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陶国堂、黄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陶国堂,黄冬梅,全大利,林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63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东兴市交警旁)。负责人:龙先伟,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男,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陶国堂,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黄冬梅,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系陶国堂妻子。被告:全大利,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林华明,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陶国堂、黄冬梅、全大利、林华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宪林审 判 员 韦少华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