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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荆延芹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荆延芹,巩崇镇,温连世,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2050163L法定代表人巴爱海,经理。被执行人:荆延芹,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巩崇镇,男,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温连世,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王金华,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荆延芹、巩崇镇、温连世、王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代垫款及违约金共计56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荆延芹、巩崇镇、温连世、王金华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荆延芹、巩崇镇、温连世、王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