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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凤阳珍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珍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凤阳珍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路115号。组织机构代码69571394-6。法定代表人:高允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板桥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郭远航,该公司董事长凤阳县珍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阳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16年3月15日做出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凤阳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凤阳县珍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73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凤阳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凤阳县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凤阳县珍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