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行申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唐渝与垫江县人民政府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其他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渝,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垫江县华辰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唐渝,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孙宏,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桂溪镇桂溪大道南端208号。法定代表人梅时雨,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必质,重庆市垫江县水务局副局长。一审被告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鹤游镇鹤游街28号。法定代表人龚臻强,镇长。一审第三人垫江县华辰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南新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967261945。法定代表人高友武,董事长。唐渝因给付土地行政补偿款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渝申请再审称,1、2015年2月9日,鹤游镇盐井溪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唐渝签订《协议书》对唐渝进行补偿,因鹤游镇盐井溪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体资格不合法,故《协议书》无效,一审法院以唐渝与鹤游镇盐井溪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书》认定唐渝已经获得安置补偿的观点错误。2、2001年4月25日,唐渝与原鹤游镇宝沙村签订《溪河综合开发承包合同》,将水域产权属于集体的流经该村小溪沟“从盐井转角凼至东门拦河坝”水域承包给唐渝,唐渝已于2001年5月1日缴纳了承包费用,该合同合法有效,唐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请求依法再审。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本案中的《协议书》是解除《溪河综合开发承包合同》的民事协议,不是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也不是安置补偿协议。2、一审判决书认定唐渝“承包的水域属于国有,唐渝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使用该水域,依法可不予补偿”是正确的。3、唐渝在其承包的河流水域内修建的各类构筑物及设施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不能视为合法建筑。请求人民法院对唐渝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复查查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3行初11号一审行政判决之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唐渝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但未提供具有正当理由未能上诉的相关事实及理由。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通过提起上诉程序予以救济。本案中,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唐渝本应通过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利进行救济,但其放弃通过上诉程序进行救济,事后却通过申请再审程序寻求救济但并无正当理由,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唐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渝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 洁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