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佳蔚与杨晓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佳蔚,杨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95号申请人:吴佳蔚,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南段东侧绿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爱新觉罗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晓辉,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钓鱼台B区*号楼****室。申请人吴佳蔚与被申请人杨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佳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