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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4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李宝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李宝龙,李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4财保50号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海涛,任镇长职务。被申请人:李宝龙,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被申请人:李洪军,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申请财产保全,未提供财产担保,也未缴纳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海兴县赵毛陶镇人民政府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徐明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