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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杜万龙、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万龙,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6财保3号申请人:杜万龙,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被申请人: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居委会一组。法定代表人:梁云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杜万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保证金138812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杜万龙以现金15000元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湖北省内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兴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保证金138812元。案件申请费1214元,由申请人杜万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东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