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6482吴文辉与李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辉,李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6482号原告:吴文辉,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受吴文辉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受吴文辉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成海,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吴文辉与被告李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吴文辉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文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文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保全费420元),由吴文辉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扶廷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