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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瑶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异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38号。法定代表人:乔英山,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团结北里7号楼2门104-107。法定代表人:王泽钧,经理。第三人:陈瑶璐,女,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军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瑶璐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第三人陈瑶璐,陈瑶璐持股比例为100%,出资额为50万元。另查,在本案执行期间,第三人陈瑶璐与案外人王梅、王泽钧达成股权转让协议,陈瑶璐将其在被执行人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占有的20%股份转让给案外人王梅,80%股份转让给案外人王泽钧。同日被执行人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案外人王泽钧,将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天津诚诚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经股权变更,但上述变更晚于本案申请执行时间。且上述股权变更虽存在股权变更协议,但其股权变更协议并未约定二案外人获得股权应向第三人陈瑶璐支付的相应对价,二案外人及第三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已支付相应对价的证明。故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证明股权已由第三人陈瑶璐转移至二案外人并由二案外人实际掌控。据此本院认为第三人陈瑶璐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第三人陈瑶璐未向本院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瑶璐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执恢29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俊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