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玉花与被执行人缪六宝、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玉花,缪六宝,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恢242号申请人孔玉花,女,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缪六宝,男,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申请人孔玉花与缪六宝、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已拍卖缪六宝、杨春梅名下位于南京市玄武区XX街X号X单元X室、X室房产。分别支付浙江稠州银行抵押款2290877.02元、华夏银行南京分行1927099元。缪六宝、杨冬梅可以分配的款项为532522.98元。评估费40000元,执行费51400元,安置费50000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安置费、诉讼费后参与分配金额为312923元。因首轮查封及评估费的缴纳均为孔玉花,故提高孔玉花分配的本金为100万元。所有债权人本金9990895元,分配比例为3.1%。现已分配完毕。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调查笔录、分配方案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分配,被执行人除被处置的德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卜志良人民审判员 张青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旻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