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建国申请执行黄力强、郭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黄力强,郭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力强,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兰会,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关于王建国申请执行黄力强、郭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恒证民字第557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平恒证民字第3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力强、郭兰会未履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黄力强、郭兰会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2015)平恒证民字第364号执行证书向申请人王建国支付借款2000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