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保青与刘明占、张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保青,刘明占,张海香,刘远占,崔纪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97号原告:成保青,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明占,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海香,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远占,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崔纪闯,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保青诉被告刘明占、张海香、刘远占、崔纪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保青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维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