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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保青与刘明占、张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保青,刘明占,张海香,刘远占,崔纪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197号原告:成保青,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明占,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海香,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刘远占,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崔纪闯,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保青诉被告刘明占、张海香、刘远占、崔纪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保青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维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