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万言春与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言春,刘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3323号原告万言春,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被告刘军,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固始县。原告万言春与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言春、被告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言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劳务款23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军于2015年雇佣原告从事贴瓷砖工作,后经结算刘军欠原告贴瓷砖劳务款23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仍拒不支付欠款。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被告刘军辩称,欠条属实,原告给我干活也属实,对于欠款23400元我不承认,当时这个活是承包给他的,之前也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这些是剩余未付的钱,因为工地的活原告还没有和我核算,需要我俩一块去工地核算后,我可以考虑给他钱。原告万言春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刘军欠原告劳务款的事实。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给被告的工地上房屋贴瓷砖,先后一共干了一个多月的活,开始的时候是干一层房子的活结算一层工资,被告一共支付了11000元劳务款给原告,后来被告不支付剩余劳务款,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催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记载“欠条今欠到贴砖工资余款贰万叁仟肆佰元整,以前欠款条按条子对准,如果出入按条子为准。刘军2017、1、25”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万言春给被告刘军工地上的房屋贴瓷砖,原告完工后,被告未全部支付劳务款,对未支付的劳务款部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未付,原告请求被告刘军支付劳务款234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认为,双方对未支付的劳务款没有经过结算,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言春欠款2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刚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