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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伟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伟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071号罪犯林伟军,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港北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伟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止);被告人林伟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514.1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9日入监狱服刑。2013年11月14日、2015年9月2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林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林伟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林伟军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0.4分,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罪犯林伟军于2017年3月17日赔付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伟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