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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英与张鹏、王重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英,张鹏,王重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88号申请人:吴英,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智英,永济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鹏,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重阳,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吴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张鹏在永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工资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王重阳在永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工资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在永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工资6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王重阳在永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工资60000元;三、查封杨卫民提供担保的晋MB20**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景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