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莫庆开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庆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6472号罪犯莫庆开,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二审作出(2015)洪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莫庆开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洪城监狱2017年6月28日来函称罪犯莫庆开刑满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至7月20日余刑不足10天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提请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莫庆开刑满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在本案审结时余刑不足10天,原则上不予减刑。监狱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撤回(2017)赣洪城狱减字第2-315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