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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093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某某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29号附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98118W。代表人:万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川路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80103G。法定代表人:吕金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梅,女,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人:莫军,男,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况力彬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凤天分店、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力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审判员  陈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