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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民初9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钟亦光与陈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亦光,陈雪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967-2号原告:钟亦光,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陈雪银,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钟亦光诉被告陈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及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钟亦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诉求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钟亦光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钟亦光承担审 判 长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曾祥燕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政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