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9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钟亦光与陈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亦光,陈雪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967-2号原告:钟亦光,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萝岗区,被告:陈雪银,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钟亦光诉被告陈雪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及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钟亦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诉求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钟亦光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钟亦光承担审 判 长 刘光平人民陪审员 曾祥燕人民陪审员 潘新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政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