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有云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有云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88号罪犯陈有云(绰号:九五),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80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闽01刑更12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有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有云已于第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有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有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有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陈有云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有云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