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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小勇、周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勇,周浩,张谟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313号申请人:李小勇,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蠡县。。被申请人:周浩,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张谟林,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李小勇与被告周浩、张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小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浩、张谟林银行存款1860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李小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浩、张谟林银行存款1860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450元,由申请人李小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边春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