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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蒋战胜、蒋刘存等与丁巧云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战胜,蒋刘存,蒋梦摇,丁巧云,刘妩媚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019号原告:蒋战胜,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蒋刘存(系蒋战胜儿子),男,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蒋梦摇(系蒋战胜女儿),女,200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蒋刘存、梁梦摇法定代理人:蒋战胜,南,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花园乡小丁庄村委柳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7********。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效钦,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巧云,女,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妩媚,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蒋战胜、蒋刘存、蒋梦摇与被告丁巧云、刘妩媚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蒋战胜、蒋刘存、蒋梦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战胜、蒋刘存、蒋梦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蒋战胜、蒋刘存、蒋梦摇负担。审判员  闫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