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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魏心元与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心元,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887号原告:魏心元,男,1941年1月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环峰东路水心亭大市场3#楼;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含山县工业园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魏心元与被告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心元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魏心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含山县兴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耕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太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