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锋与被申请人刘雪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锋,刘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再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锋,住江苏省滨海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雪平,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忠勤,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锋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1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苏0114民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雪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其在原审案件中提交的被告“李锋”身份证号码错误,请求撤销(2017)苏011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并撤回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锋的起诉。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雪平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锋的申请再审理由、再审请求一致,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雪平撤回起诉;撤销本院(2017)苏0114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雪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俏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