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沈沪东职务侵占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沪东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852号罪犯沈沪东,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天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沪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7日,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继续追缴赃款1300.78216万元以及违法所得1053.30307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常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6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7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立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指派警官冯骏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沈沪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沈沪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沈沪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系破坏金融类犯罪,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沪东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沈沪东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沈沪东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本院认为,罪犯沈沪东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系金融类犯罪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沪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7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