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行审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胡森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胡森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2行审47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被执行人胡森桃,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监罚[1999]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1999年3月22日作出温土监罚[1999]25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5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胡森桃,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依法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壹间贰层砖混结构房屋,计建筑面积39.1平方米。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腾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温土监罚[1999]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收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壹间贰层砖混结构房屋,计建筑面积39.1平方米项,由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侯璐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迪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