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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翟海涛、黄容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海涛,黄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246��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海涛,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200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容,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翟海涛、黄容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皖03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翟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二、被告人黄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翟海涛、黄容将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陆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翟海涛、黄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海涛、黄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翟海涛、黄容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翟海涛、黄容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翟海涛、黄容撤回上诉。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秀莲审判员  饶 刚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