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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亚玲与李晓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玲,李晓萍,赵新流,杨祖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903号原告:刘亚玲,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海事部门工作人员,住巢湖市银屏镇政府宿舍,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5********。委托代理人:肖敏,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萍,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无业,住巢湖市银屏西路政府公寓*栋***室,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4********。被告:赵新流,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物价局工作人员,住巢湖市东风路43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2********。被告:杨祖兵,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教师,住巢湖市人民路小学,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0********。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玲诉被告李晓萍、赵新流及杨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杜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后收取1300元,由原告刘亚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朱月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