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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30执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罗平辉、黄长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辉,黄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1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平辉,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广昌县,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黄长富,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广昌县人,水务站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罚款及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长富在银行的账号内的存款550元至广昌县人民法院(帐号:19×××01,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章燕燕 来源: